咸宁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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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 MB1982421/2020-20809 文       号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名       称: 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2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年11月23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按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试行)》要求等有关规定,现将《咸宁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咸宁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政务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咸宁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咸宁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等4项制度修改、完善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20191210日    

咸宁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为推动我局政务公开,促进廉政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工作机制,特制定咸宁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政务公开要坚持统一领导、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工作原则。

第二条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设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第三条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的部门职责、组织机构、领导信息以及局属各科室、单位的工作职能。

2、政务工作中所依据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依据、原则。即所遵循的法律、政策和有关规定、规章、制度。

3、重大决策、相关政策的制定、解读、执行落实情况,以及回应社会关切的民生信息。

4、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包括预决算、重点工作及年度工作计划等信息。

5、规范管理公开,包括公共服务事项、责任、权力清单、各类法规文件、规范性文件等。

6、各类工作动态信息。

7、人员招录信息等人事信息。

8、政务信息工作中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坚持长期性内容固定公开,经常性内容按季公开,实时性工作随时公开,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重要工作动态、政策解读要在信息产生的3-7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开解读。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务公开的形式本着简便易行、便于群众知情和监督的原则。以网上公开为主,设立公开栏、工作手册为辅助的形式进行公示公开。

第五条政务信息公开,须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填写信息公开审批表,对公开信息是否涉密进行“一事一审”,由相关领导批准报办公室备案后予以公示公开,涉密信息不予公开。

第六条建立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规范化管理要求,政务公开信息内容要详实规范,内容完备。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归档管理。

第七条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公开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未在30个工作日内公开的、不依法受理申请人申请的、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发布之前未经审批的责任人员要给予严肃批评并限期改正;对于公开内容严重失实、群众对公开内容有疑问而又解释不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严重违纪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理。

第八条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和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制度。严格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依法决策,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九条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对于涉及本单位的不当信息、不完整信息、虚假信息,应当及时发现、迅速上报、妥善处置,避免事态扩大化,对于涉及本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控制事态发展。

第十条建立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制度。本单位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与该部门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产生的政务信息在公开前,应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部门的意见。

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本单位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部门的意见。

其他部门向本单位征求意见时,本单位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部门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十一条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我局新闻发言人由局相关领导担任,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我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党委和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重要决议、决定的情况;针对本单位重大事件和重要热点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布涉及本单位的突发事件信息,包括事件原因、基本情况、动态进展、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第十二条建立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考核内容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对群众的投诉处理、制度发布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情况。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考核结果纳入对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的年度工作绩效考核之中。

第十三条完善其他相应制度规定。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咸宁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政务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为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确保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政务公开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建立健全全局政务公开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二条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务信息。

第三条拟发布的政务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事先应与有关单位沟通协调。

(一)涉及到的其他单位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二)涉及到的其他单位书面回复同意的,发布政务信息。

(三)书面回复不同意的,与涉及到的单位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共同协商解决。

第四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务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第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咸宁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做好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一事一审”

第四条拟稿人、科室负责人、业务分管负责人、政务信息公开分管负责人、局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拟公开信息进行逐级保密审查。

第五条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各科室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本科室负责人为保密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各科室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各科室对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查;

(三)报局长审批。

第九条不同单位共同形成的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各科室对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要书面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由办公室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信息,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人员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三条拟公开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各科室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咸宁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直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局机关、直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制定本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中违背上级机关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三)不按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目录的;

(四)不按本单位政府信息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的;

(八)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一)提供政府信息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第七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八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对单位及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除按第二款处理外,对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或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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